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资料图)
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邮储江宁支行还在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这个案例引发民众广泛关注。
微信公众号“南京邮政”2023年3月21日发表声明称:公司高度重视,充分理解客户的诉求和心情,充分理解社会公众对资金安全的关切。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是对公司的关心和爱护,对此公司非常感谢。
说起来,金融保险机构动辄认为储户、保险客户有过错,已经成了一种惯性思维。
我曾经接触过一起这样的案例。
李某是某人寿保险的营销员。2015年起,李伪造公司的公章,通过虚构保险折扣优惠、金融理财产品等手段诈骗近190万元,被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当事人杜小姐是上述诈骗案的被害人,有140000元于未追回。
一审法院以杜小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为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在我的代理下,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杜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再审,代理律师撰写答辩状、与法官沟通,再审取得驳回的效果。判决生效后,杜小姐的全部损失执行到位。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业务员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基于审慎注意义务,认为杜小姐未向被告保险公司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非善意无过失地信赖李某代理权的外观,因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基于同一事实,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说法:保险公司对于旗下保险业务员的管理严重失当,纵容、放任业务员的行为,为业务员私刻公章、私设理财产品、违规返还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保险公司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该业务员的行为依法构成对保险公司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再审答辩状中,代理律师通过对表见代理适用规则与再审条件的精致分析,成功说服再审法院。经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广东高院支持了二审法院的说法,驳回了再审申请。
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并非少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指出: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您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越权私自加盖金融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印章,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表见代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增加金融活动相对人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对我们下一步更好地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我把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放到第二条推文中,大家就可以看出,这里面的水有多深。
说起来,我们代理这起案件,为了客户尽快拿到钱,多次想和保险公司和解,可惜,对方的代理律师认为他们二审、再审肯定赢,竟然把我们的和解想法当作理亏的理由。最终本案从全败到全胜。
我们看到,全国法院类似案件判决可谓五花八门,这也给了许多金融机构更多和储户战斗到底的勇气:我拖也拖死你。
官司,真的应该要这样打吗?或许金融保险机构真的要好好想一想。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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